委託投票公司法第幾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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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委託投票公司法第幾條規定的?

委託投票公司法第幾條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目前委託投票制在我國是合法的,實踐中沒有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效果。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二、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着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總之,通過規定我們知道股東並不是必須要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在確實無法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股東可以委託其他人代替自己行使投票權。只不過,這樣的做法肯定也是利弊共存的,股東會上討論的這些事情都比較重要,能參加的話最好不要委託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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