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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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我國內地所建立的累積投票制度是相對落後一些的,這是在國家推進市場多元化經濟體制改革過程當中後面才逐步提到的,累計投標制度本身是要和公司法當中保護小股東的規定相吻合的。不過因為累積投票制度正式實行的時間不是特別的長,所以還有很多人都不清楚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累積投票制是股東實行選舉權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選舉會上,實行每個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決權的股份數與被選人數的乘積為其應有的選舉權力,選舉者可以將這一定數的權力進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選舉辦法。例如,股東會需選五名董事,某股東持有100個普通股,這樣他就有了500票的權力。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選人,對其他候選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佈開,同時去投幾名候選人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31條規定: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2.2.12條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選舉二名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

二、累計投票制的積極作用:

1、它通過投票數的累積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

2、它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複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三、股東權利有哪些?

1、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選擇、監督管理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3、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權。當公司招募説明書中出現不真實或隱瞞事實時,投資者擁有的退出投資的權利。購買互惠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在收到成交確認(confirmation)後48小時內按認購額或低於認購額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資,基金銷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費、佣金在內的任何費用。

5、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瞭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按照公司類型不同,股東知情權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

6、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 《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7、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只是在公司法當中提到了累積投票制度的概念和相關的作用,我國規定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選擇當中關於董事會的選舉主要是適用於累積投票制度,但是其他的公司法並沒有規定累積投票制度的適用條件了,保護好小股東的利益還是在於公司法要完善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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