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核准需要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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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經預先核准程序在設立登記前確定下來,可以使企業避免在籌組過程中因名稱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登記申請文件、材料使用名稱雜亂,並減少因此引起的重複勞動、重複報批現象,對統一登記申請材料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規範登記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公司名稱核准需要股東簽名

為了發揮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有關規定調整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三)代表或受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四)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時,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四)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六)代表或受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提交的全部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准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企業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一機關辦理的,企業應當自登記註冊之日起60日內將加蓋發照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未備案的,其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經預先核准名稱的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如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或特殊組織形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而申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的,申請人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效。申請人重新申請的企業名稱,應重新辦理企業名稱預告核准。

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繳納名稱查詢費。

綜上所述,公司名稱核准需要股東簽名的問題答案是明顯的,確實需要股東簽名,最後可以由一個委託人進行相關事務辦理。公司的名稱預先核准是很重要的,對於公司後期良好發展密不可分,所以各個企業都該按照程序進行核准,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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