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能否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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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條件有:
1、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主張股權,必須證明已經真正出資。隱名出資人向公司主張股權的,必須首先證明其有出資行為,出資行為是其取得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權的內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實際出資人變更工商登記成為股東,需要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半數以上股東明確作出承認或者同意隱名出資人股東身份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能否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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