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股東欺詐隱名股東要求返出資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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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顯名股東欺詐隱名股東要求返出資有哪些規定

顯名股東欺詐隱名股東要求返出資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也算是給了隱名股東一個名分,讓其存在得以合法性。

二、隱名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怎麼起訴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其他股東有濫用股東的權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是可以起訴股權的,要求侵權股東承擔責任,起訴時依據實際情況寫起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惡意逃債能直接找股東討債嗎

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首先了解有哪些情形,債權人可以找到股東還債。

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有以下情形: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一旦發現這類違法犯罪人員的,應立即對這類人員進行調查。對侵害的財產依法進行退換,保護其他合法股東的利益進行辦理。對這類違法人員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處罰,維護我國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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