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性質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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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當中,對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進行了不同性質的分類。公司的性質不一樣的話,在我國工商局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交的資料,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註冊資金,包括公司內部管理結構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我普通公民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公司性質都有哪些的話,可以結合以下的文章瞭解一下。

公司法公司性質都有哪些

一、公司法公司性質都有哪些?

公司的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一)有限責任公司,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它可再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它還可以下設分公司,其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它也可下設分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它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它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如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企業分支機構”。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和“全民”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它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營業單位也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它也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辦單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營業單位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也可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法人組織直接下設成立。

二、公司法對於企業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具體需求,如設立的條件、設立的程序、內部組織機構等來組建企業。關於企業的種類,我國《公司法》、《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有相關規定。

企業種類的確定一般有兩個標準,即學理標準和法定標準。學理標準是研究企業和企業法的學者們根據企業的客觀情況以及企業的法定標準對企業類型所作的理論上的解釋與分類。這種分類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學理上的解釋對企業法的制定與實施有着指導和參考作用。法定標準是根據企業法規定所確認和劃分的企業類型。法定的企業種類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因企業的類型不同,法律對不同種類企業規定的具體內容與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區別。

企業法定分類的基本形態主要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法律對這三種企業劃分的內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業的資本構成、企業的責任形式和企業在法律上的地位。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我們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業立法,劃分企業類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也將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作為我國企業的基本法定分類。我國已頒佈《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我國法定分類主要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

此外,在我國還可以按照經濟類型對企業進行分類。這是我國對企業進行法定分類的基本作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目前有國有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涉外經濟(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及港、澳、台投資經濟)等經濟類型,相應我國企業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經濟類型來安排,從而形成了按經濟類型來確定企業法定種類的特殊情況。

一共分為5個性質。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等。我國公司法在對企業的性質進行分類的時候,是結合公司法,外資企業法等各項法規進行的。不過雖然説企業的性質不同,但是公司法當中,對不同性質的企業都有着不同的要求,總體都是需要符合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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