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受賄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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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受賄如何認定

對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受賄如何認定

)、對兩高關於受賄罪的理解

我們要明確一點,不能機械的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要兩高意見規定之外的情形一律不構成受賄罪。

1、兩高意見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各種形態加以規定。

2、認定是否構成某種犯罪的法定判斷標準是刑法規定的該種犯罪的犯罪構成,而不是司法解釋(意見)所揭示的某種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對遇到各種類型的案件不能採用此即彼的數理邏輯的思維方式,而應運用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加以分析。

)、對有實際投資行為的判斷

當前的政策和法律是鼓勵合法理財投資,取得合理利潤的。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否是取之有道,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審查投資行為是否在客觀存在

因為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即請託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墊資投資,然後國家工作人員以分得的利潤歸還墊資款,並且往往公司企業有利潤就衝抵墊資款,沒有利潤或者虧損也就算了。雖然所獲利潤被其全部或部分用於衝抵墊資款,貌似是在投資,但從頭到尾,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實際投資,其實質上屬於兩高意見中規定的“沒有實際出資”,卻實際獲得了“利潤”的情形,對該種投資行為,應當以受賄論。

2、審查投資行為是否為正常的市場行為

我們都知道投資行為是利益和風險並存的一種市場行為。因此,合作投資的各方除了共享利益外,還必須共擔風險。但實踐中存在如下情形:即請託人不計盈虧,事先給國家工作人員確定“保底”收益份額,或國家工作人員事先擬定理財計劃為請託人設定收益比例後再予投資,或是請託人的公司企業並不缺乏資金,在明確可以取得利潤、毫無市場風險時再給付投資款。上述三種情形均系只出資但不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符合“投資”的本質,故不能認定為正常的投資。該行為的實質就是以投資為名收受好處費。

3、審查投資分得的利潤是否明顯高過正常收益

我們都知道正常情況下,投資人分得的利潤應與公司企業的盈利水平持平或略高,這是判斷是否明顯高過正常收益的基準點。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案發時,要麼項目尚未結算,或是由於公司企業往往是私營性質,企業的帳目來就是一筆爛帳,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查清公司企業的盈利水平,那麼我們如何來進行判斷呢?一般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之內的利息應屬合法,由此可以有基本判斷,即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之內的收益回報符合市場規律與法律規定。

)、關於參與管理、經營行為的判斷

要弄清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審查:

1、審查其是否知道公司企業具體情況,包括公司企業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以及公司股東情況。一般而言,在此類的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是打着合作投資的幌子達到受賄的真正目的,其並不理會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更不用説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更有甚者連公司的營業場所、經營範圍都不清楚。因此,我們可以從這一方面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有否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

2、審查公司企業的股東會議紀要。從會議紀要中,可以直接了當的看出參加會議的人員中是否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名單,從而進行判斷。當然,要注意判斷其他人員冒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姓名,在會議紀要上進行簽名的情況,有必要的話,還可以通過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瞭解情況。

3、參與經營、管理行為後,所分利潤是否明顯超過正常收益。對該點的判斷同投資行為的判斷相同,這裏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國家要對工作人員正常投資行為和投資受賄行為嚴加區分。投資入股受賄目前是一種新型的受賄方式,對其鑑別也並不複雜,就看工作人員投資是不是正常的市場行為,獲得回報是否符合市場規律。如果其沒有任何投資,就坐拿分紅,這樣就明顯屬於受賄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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