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東投資款銀行申請的方式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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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股東投資款銀行申請的方式是否可以?

退股東投資款銀行申請的方式是否可以?

退股東投資款銀行申請的方式是可以的,在現有的公司法體系下,公司法股東撤資可採取兩種方式: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麼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後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

二、有關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在我們國家公司都是由各股東投資所產生的,所以原來的註冊資本在公司成立之後,也需要陸續的出資到位,而對股東來説,如果他覺得這個公司發展前景並不是很好,此時是可以撤回出資的,撤回出資的方式有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是可以通過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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