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家要求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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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男方家要求退還彩禮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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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看來,在婚約財產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彩禮,即男方以給付女方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締結婚約,目的在於最終成就與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屬彩禮,其他男方以紅包形式給付女方家屬的財產屬贈與性質,對該部分男方請求返還時應不予認可。其次,應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
如已辦理結婚登記,在兩種情形下,男方仍可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二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此情形下,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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