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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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所有制企業,對於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國內外資本要建立相關企業,就必須簽訂合同。那麼,我國法律中有關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本站網的編輯就藉着本文為大家援引相關條款。

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上文摘錄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有關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的相關條款與注意點。中外合資企業,由於中外資本與管理在其中融合,必然有一些矛盾與衝突之處,這些最好能夠在合同內有所約定,以避免日後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出現問題、影響企業效益。除此以外,企業勞務、財務、技術等重要內容,也應做詳細約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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