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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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嗎

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嗎

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依法設立

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於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

(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

(三)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資企業董事會的通過,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合資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一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簽字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

(四)獲得審批機關的批准。

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託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

隱名股東實際上是借用了他人的名義來進行出資。屬於公司的實際投資人,以他人的名義出資稱為名義股東,隱名股東的股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其次在進行轉讓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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