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轉讓股份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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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轉讓股份是否生效?

隱名股東轉讓股份是否生效?

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72條、第71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3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24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的股權在轉讓時,也是需要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股東類型,還需要由股東大會表決後才可以決定是否執行轉讓程序,如果涉及到違法操作,或者造成公司的損失,也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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