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範圍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抽逃出資的範圍是怎樣的?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抽逃出資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成立公司在當代中國實行的是註冊資本認繳制度,也就不需要將註冊資本,實際的繳納到位,但在認繳制度之下,公司股東實際出資之後就出逃出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必然需要受到處罰,從民事責任方面來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補足資本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