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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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此時該股東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故,對抽逃出資的發起人、股東,公司登記機關將對其施以責令改正、罰款行政處罰

抽逃出資的處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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