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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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體系中,基本有股東、董事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構成,同時在進行公積金轉換時也具有相應的規定。那麼,公司法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具體分為限制性與非限制性兩種情形,詳細內容請看下面。

公司法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以下2種情況:

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規定外,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還因資金來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此類資本公積金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準備明細科目,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明細科目之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只有待非現金資產具備條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處置後才可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應按規定程序轉增資本(在轉增前按規定需要先經驗資評估程序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驗資),否則會造成一些企業為達到虛增註冊資本而虛增資本公積,進而造成企業資本擴張能力的虛增。

二、什麼叫資本公積轉增

也稱為公積金轉增資本,是在股東權益內部,把公積金轉到"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賬户,並按照投資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額比例的大小分到各個投資者的賬户中,以此增加每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

轉增股本不是利潤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它的來源是上市公司的資本公積。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資本公積轉增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為您回覆,其中就資本公積金的轉增來講,此種方式是可以增加每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的。同時公司在進行相關事務時也應當依照公司法的管理規定進行有效快速管理。更多相關法律法規請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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