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的效力具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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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臨時股東大會來説,其決議經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的就會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這方面的明確,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 【年會和臨時會】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股東會的效力具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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