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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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由誰召開: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怎麼召集: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時候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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