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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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隱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嗎?

公司隱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嗎

隱名股東需要對外承擔責任,隱名股東是屬於公司的內部法律關係,對其處理訂有合同的從其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隱名股東”具有股東地位,享有股東權益。在公司出現經營上的風險等情況時,“隱名股東”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規避行政管理規定,轉嫁風險於他人,對其不當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如果在公司出現倒閉或破產時,“隱名股東”應與其他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隱名股東對外須承擔股東責任。其一系列的行為表明其對外以公司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經營,該行為對社會來説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對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該公司的股東。既然隱名股東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其應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公司債務對外承擔責任,如須追究公司的股東責任時,隱名股東不能免責。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説,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説,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隱名股東跟公司顯名股東的區別不過就是隱名股東在工商局的名冊上沒有登記,但實際上當事人是公司真正的投資人,在公司分紅的時候,利潤也都有分配給隱名股東,因此,作為隱名股東來講,成為股東以後不可能只分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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