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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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作出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刑拘期限被延長在刑事案件中幾乎已經是一種常態了,很少有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以後的4天就提請批捕了。而且,延長拘留期限的決定基本上就是由本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來審查的。如果30天之內公安機關的證據還不符合批捕條件,那意味着就得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