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方式維護股東權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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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方式維護股東權益是什麼

公司法的方式維護股東權益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102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提案制度

根據新規定: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這一規定讓小股東也有了提案權,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有效防止一些大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

3、累積投票制度

股東選舉董事、監事的一種投票制度,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因為股東會決議是資本多數決,累積投票制度到目的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監事的選舉,糾正了“一股一票”表決制度頓在的弊端。

4、加強股東知情權

新《公司法》加強了股東的知情權,規定:股東可以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5、公司股東退出機制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閲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受到侵害,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退出做出了明確規定,退出情形有: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對於股東權益的維護,有關當事人應該運用有關的法律手段來維護,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有關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一定的誤解,從而導致問題的解決存在問題,所以自己應該多加了解有關的規定,這樣對於自己的 權益維護更加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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