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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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是什麼?

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需要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詳細需要參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1條規定,具體如下: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需要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要求:

1.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2.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3.個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企業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4.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未經核准登記的名稱準使用。

5.冠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應先經所在市、縣二商局初審並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後加蓋企業名稱專用章。

二、個人獨資企業含義

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僅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還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只要不含有限、有限責任、公司這三個詞的名稱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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