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有什麼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建立,個體工商户依照《民法典》和《鄉鎮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則建立;
2、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建立,而個體工商户既能夠由一個自然人建立,也能夠由家庭出資建立;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只有在企業建立登記時清晰以家庭共有產業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而個體工商户的債款如屬個人運營的,以個人產業承當,如屬家庭運營的,以家庭產業承當;
4、個人獨資企業是運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狀,個體工商户不選用企業方式。一般以為歸於“個人”。
二、個人工商户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户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户。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户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閒散人員和農村村民。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户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户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户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三、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總的來説,個人獨資企業跟個體工商户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企業跟個體經營户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成立企業就意味着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從業人員,但是成立個體工商户不需要招聘員工,負責人可以自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