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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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於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採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於這類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於妨害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的意圖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這種故意的行為既可表現為當場出現,亦可能表現在事後發生,當然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其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司法機關是特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採取的法律手段。因此,實施侵害的行為必須是具體的,已經實現了的行為,如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隱藏、轉移、變賣或故意毀損,只要實施了其中任何一個行為,都應視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凍結,是指司法機關通知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採用扣押措施,但是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涉案財產一定是合法的處理的,不能非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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