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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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怎麼認定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14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最新我國民事訴訟》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於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採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於這類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採用扣押措施。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勘驗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扣押的財產是那些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採用扣押、查封、凍結措施,但此時採取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核實證據進行的庭外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知道這個財產罪一般都是一些自己的財產已經被相關的機關凍結或者是扣押了,但是自己還是惡意的進行破壞、損壞或者是買賣。那麼就會構成財產罪,並且也要被相關的部門進行一定的懲罰。比如説進行罰款或者是進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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