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核定徵收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核定徵收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核定徵收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税務法規,個税帶徵税率適用的税目:對個人投資興辦的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投資者負無限責任的企業以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所得税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税目。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二、股東想要分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4、35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

如果公司大股東不願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

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此種情況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主要為,公司在盈利後、分配利潤之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1、繳納税款;

2、彌補虧損;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還應當按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

公民在購買股本之後,就具有了公司股東的身份,故此在每年股東分紅時,股東都是可以獲得利潤的。但是股東分紅並不會以核定徵收為前提條件,並且不管股東購買的股份數量是多少,都需要按照將分紅所得收入的20%用於繳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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