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出資抽逃出資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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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墊資出資抽逃出資責任如何劃分

墊資出資抽逃出資責任如何劃分

發起人與第三人約定,代墊出資後抽回出資,但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以其自有財產或者抽逃出資所得款償還第三人的,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即使以後發起人有抽回出資的行為,第三人也無須為此承擔責任。但若是沒有,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代墊出資後抽回墊資”規定:

第十五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的,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抽逃出資構成要件

1、該股東為發起人

2、雙方事先有合意明確約定代墊出資後抽回墊資

(1)必須事先有抽回出資的合意,即有共同過錯,屬於共同侵權行為。

(2)若無抽回出資的合意,第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僅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3、發起人已經依照約定抽回出資後償還給了第三人

(1)如果發起人已經抽回出資,但是沒有償還第三人,則第三人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發起人已經抽回出資,但是沒有全額償還第三人,則第三人只需要在已償還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4、發起人在抽回出資後未能補足出資

(1)若發起人能補足出資,第三人不應承擔責任。

(2)發起人先抽回後補足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三、墊資出資抽逃的法律責任

1、該發起人對公司承擔 責任、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與該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墊資出資抽逃出資將有發起人來承擔對公司的責任,對其他股東的責任,以及由於抽資造成的公司問題的責任,如涉及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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