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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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抽逃出資,應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向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可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對抽逃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做出限制甚至解除股東資格。
所謂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抽逃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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