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清算跟怠於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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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與“公司主要、財產、重要文件等滅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作為公司債權人應初步證明存在“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已滅失”的事實,一般以法院終結清算裁定作為證據。

無法清算跟怠於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那麼作為清算義務人應舉證證明其不存在“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行為”,或“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行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之間沒有必然聯繫,才能認定因果關係阻卻。實踐中,清算義務人舉證不能的,一般推定因果關係成立,清算義務人舉證證明其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並不負有保管義務滅或者滅失與其無關的,那麼可以認定因果關係不成立。

二是“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與“公司無法清算”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公司債權人初步證明存在“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與“公司實際未進行清算或清算程序因清算不能終結”的事實,作為因果關係成立初步條件。作為清算義務人證明“認定公司無法清算依據不足”或“公司可以清算”,那麼因果關係不成立。實踐中,清算義務人舉證不能的,可推定因果關係成立。同時還應注意以下情況:“滅失”的程度需與公司無法清算相稱,一般的損耗、遺失不應計入。

如僅是延期組成清算組清算、少量材料遺失,尚未達到“無法清算”程度的,不認定為“滅失”;如“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事實業經清算程序確認,清算義務人舉證證明終結強制清算裁定書的認定存在程序瑕疵的,法院會對裁定書的形成過程進行審查:一是有無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28條規定,要求清算義務人、管理層及相關人員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和相關材料;二是是否對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三是對於公司尚有部分財產,依據現有賬冊等材料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是否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

如沒有履行上述程序直接終結強制清算的,不能將終結強制清算裁定書作為認定“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唯一依據,還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如清算義務人如能舉證證明人民法院終結清算存在相關瑕疵,債權人又如無其他證據補強的,原則上可阻卻因果關係。

三是“公司無法清算”與“債權人權益受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公司債權人初步證明存在“公司無法清算”“債權未受償”的事實,可初步認為存在因果。清算義務人舉證證明“公司應當清算時已無財產”的事實的,則可認定不存在因果關係。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清償責任的前提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能夠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該前提條件不存在的,清算義務人不產生清算清償責任。

如果一個公司的主要財產或者是重要文件,賬本等文件已經滅失,這種情況就會導致無法清算出現,但是怠於清算它是屬於一個公司已經面臨着解散或者破產,應該結算自己的財產,清算自己的財產賬户時,卻因為股東故意拖延或者不願意清算等情況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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