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額可以往少處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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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資額可以往少處變更嗎?

公司出資額可以往少處變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股東要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的責任,公司成立後是不能變更公司章程規定,改變出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虛假出資的理解與認定

虛假出資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出資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以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卻未繳納與股份相當的財物。第二種觀點認為,虛假出資就是指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情形。第三種觀點認為:“虛假出資”,是指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評估作價時,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然後再作出資等情形。

對虛假出資罪應從《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內容來看,虛假出資是與抽逃出資並列的行為。對於“虛假出資”,條文列舉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的內容。據此,我們認為,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便是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並且只限此三種情形。在此,我們還應注意到行為人的欺詐心理,即從形式上看行為人對其應出資部分已出資,但實質上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

在具體司法適用中,對虛假出資罪的認定,應以《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確定的兩種情形予以追訴,即: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對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人利用職權或地位獲得公司乾股的行為,應注意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認定:對於由他人實際出資,而贈與公司股份的應考慮能否認定為受賄;對於未實際出資而取得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的,可考慮認定為虛假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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