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期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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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清算期間如何界定?

企業清算期間如何界定?

主要可從以下4點進行確立: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或解散之日。

二、清算方案

1、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税款、企業債務。

2、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需通過股東會確認。

4、清算財產清償之後剩下的財產,根據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5、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三、期間產生的清算費用

1、聘請工作人員與清算組成員的報酬。

2、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3、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4、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企業清算是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清算原因有合同期滿清算、法律規定清算、無法經營清算、違法經營清算、產權變動清算、破產解散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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