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 - 起訴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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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重整中,會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因為破產重整中的保證人一方對債務人的擔保責任,是平衡債務與債權人關係的特殊存在,所以破產重整起訴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就成為必須要處理好的問題。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破產重整中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的相關知識。

破產重整 起訴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有哪些

一、破產重整時保證人的責任和追償權有哪些

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參與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分配,又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債權人何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呢?

法律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答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指出,債權人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僅適用於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保證期間尚未屆滿,而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清償破產財產程序期間保證期間屆滿的情形。即在上述情況下,考慮到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期間不便對保證人行使權利,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破產終結後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簡單概括以上規定,就是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尚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只能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就未受清償部分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如果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已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不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們應正確理解、慎重對待。因為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妥善的處理辦法是保證期間不論債務人是否破產,債權人都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即便是發出催款函,也會起到保證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效果。

二、實際操作中根據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間不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

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在全額申報債權的同時,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或只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如何處理?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1、不予受理,告知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起訴保證人。

2、中止審理,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法院正常受理後中止審理,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3、正常審理,但判決保證人附條件、附期限承擔責任,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後就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受償部分承擔責任。

(二)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

分為兩種情況:

1、債務人破產時,案件已經審結,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保證責任已經產生。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的管理人申報債權,又可以申請法院對保證人採取執行措施。

2、債務人破產時,案件尚未審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條規定,該訴訟繼續進行。

(三)關於債權申報

《企業破產法》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追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也就是説,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全額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不能以對債務人的將來追償權申報債權。只有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才能就清償部分申報債權。

以上就是破產重整起訴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破產重整中保證人對於債務人財產的保證責任不僅包含已清償部分,還包括未清償的部分,對於這些責任都是直接承擔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同時,保證人的追償權需要按上文兩種情況來選擇適用方式處理,向債務人追償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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