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徵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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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清算徵地補償費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税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税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破產財產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即使破產了,企業也要按時支付清算沒有完成的費用制度。破產法規定了清償債務完成之後方可申請破產。因此,破產的企業也要認真履行自己破產應該承擔的義務,確保與破產企業有合作關係的企業的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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