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流程2021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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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破產流程是:

個人申請破產流程2021是怎樣的?

1、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三)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四)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後有企業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2、組建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税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蔘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後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4、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後,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於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5、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後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後,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餘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7、報告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後,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8、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後,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9、追究破產責任

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10、辦理註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後,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11、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並按原清算組擬定並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餘,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企業在無力經營和生產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來申請破產的,有關情況是需要由法院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後才可以作出決定的,如果不符合破產的條件那麼是無法辦理破產的,涉及到違法申請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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