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併審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對於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併審理,現在有兩種觀點。

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併審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並審理,應當予以釋明;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可以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合併審理。

從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清算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現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的破產清算、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解散後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的強制清算、公司解散時由公司股東進行的普通清算和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的特別清算四種類型,且該四種類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債權人。

以公司為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其主要任務是確定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數額、履行辦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債務的清償最終都要以財產責任來體現,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在公司債務清償的民事案件中,債務清償的民事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而股東承擔的公司清算責任,民事主體是股東,而不是公司。

明顯與民事責任主體的同一性相悖。同時,法院如果在確定股東承擔個別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後再承擔公司的清算責任,顯然又是浪費訴訟資源。

總之,應對合並審理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併審理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律師365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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