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無法清算債務人不能破產時 - 債權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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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清算債務人不能破產時,債權人應如何?

由於無法清算債務人不能破產時,債權人該怎麼辦

無法清算債務人不能破產的具體含義是指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提供的財務賬冊不完整,導致無法對該企業的財產狀況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法院駁回其破產申請。面對這種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解決。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除此以外,本站建議立法和司法解釋應當完善對清算組申請破產時間的規定,落實清算組申請依法破產的義務和責任。 因為公司清算時間過長,導致了本可以依破產法追回的資產沒有被追回,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想追訴公司清算組的責任,則依法需要證明清算組由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是僅以清算時間過長這一事實證明清算組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很困難的,這給債權人的訴訟增加了很大的困難。由此,破產管理人因為清算組的清算而對某些公司清算前或清算後處理財產的行為失去了撤銷權,並且債權人無法尋求彌補。

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內容即為無法清算債務人不能破產的相關介紹以及給予債權人的建議,實踐中,常存在一些漏洞,而這些漏洞的存在,很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之前利用公司清算和公司破產製度銜接的漏洞,不公正的處理公司財產,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應從制度上嚴格限制清算組申請破產的時間限制,切實保護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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