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債務怎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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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債務怎樣清

債權人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債務怎樣清?

債權人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債務以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下稱《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四)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若干意見)第44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無論債務人是失去民事行為能力還是死亡了,其應承擔的債務都從其財產中清償。那債權人應該怎麼討債呢?像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為《繼承法》第33 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綜上可知,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債權人的財產是保護的,所有的債務合同都依據合約來除去合約明確規定的死亡作廢外,其他條件下合約都將進行,如果債務人沒有繼承人將用他的所有個人財產來償債。因此,小編覺得簽署債務合同時要多多留言,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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