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費用和工資誰優先 - 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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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費用和工資誰優先

破產清算費用和工資誰優先,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公司要是申請破產,一般情況下應該先還銀行貸款,之後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支付工人工資。

對於銀行貸款,正常情況下都已由對公司的財產對其設置了抵押,銀行對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這些被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法院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支付給具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當然,如果銀行的貸款沒有抵押,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要先付工人工資後才還銀行貸款。

二、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員工工資之前還有兩個項目,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三、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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