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產拍賣不夠清償債務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個人資產拍賣不夠清償債務如何處理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時,則有參與分配的制度。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但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法院因執行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前,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一種財產分配方式。參與分配製度本質上體現了債權平等原則,在確保執行效率的同時,儘可能實現債權的平等受償,是一個強調個別執行,效率優先的制度。
參與分配製度原則上只適用於公民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户,合夥企業等。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