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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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清算流程

外資企業清算流程

1、解散或終止

外商投資企業出現《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原因、情況或情形時應當依法解散或終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經審批機關批准。(具體內容見最後附件)

企業申請解散所需提交材料:

⑴企業關於解散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⑵企業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不設股東會的由投資各方各自做出增資決議,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做出決定(原件);

⑶企業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⑷營業執照(複印件);

⑸合同、章程(複印件);

⑹清算委員會成員名單、簽名及身份證明(複印件),其中外資企業還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方案);

⑺企業所屬街道或開發園區管理部門關於企業解散的意見(原件);

⑻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組(清算委員會)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解散或終止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名單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企業清算。

3、通知和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制定清算方案並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公司權力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外資企業的清算方案(程序、原則)等還需提交審批機關備案。

5、提交清算報告、繳銷批准證書

清算組應在清算期內繳清企業各項税款。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後,報送審批機關,同時向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審批機關收到清算報告和批准證書後,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完成企業終止相關信息的錄入和操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回執(可視為審批機構出具的清算報告備案證明),企業憑回執向税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6、註銷登記,公告終止

公司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4條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其中,清算報告中應當附税務機關的註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

以上便是外資企業清算流程,在外資企業確定解散的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大家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進行破產清算,而是投資人撤資清算,但是如果發現企業資不抵債則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並等待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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