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8W

一、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程序  

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程序

1、 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合作公司清算函。

2、 原審批機關作出清算回覆。(清算開始日)

3、 董事會商議成立清算委員會。

4、 清算開始起5日內,召開清算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清算方案》。

5、 聘請清算會計師,進行財產整理、製作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6、 清算開始7日內,通知相關政府機關及交易銀行。

7、 清算開始日10日內,向已知的債權人寄送申報債權的通知。

8、 清算開始日起10日以及60日內,在國家級報紙和地方級報紙各刊登一次公告。

9、 清算財產、未完結業務、履行中的合同等的處理、整理。

10、 計算應付税金。

11、清算完結審計報告。

12、完成清算報告並獲得董事會的批准。

13、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提交10日內,註銷税務、海關登記證。

14、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將剩餘資產匯外境外以及關閉銀行帳户。

15、税務、海關登記證註銷10日內辦理註銷工商登記手續。

16、刊登合作公司終止公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原則上為十年至三十年。投資大、建設週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由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中作出規定。合營期限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合營各方如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報送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批覆。合營企業經批准延長合營期限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 合營期限屆滿;

(二)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 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 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本條(二)、(三)、(四)、(五)、(六)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

審批機構批准。在本條(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一百零六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繳納所得税。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在匯往國外時,應依法繳納所得税。

第一百零七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一百零八條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及文件應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以上就是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程序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其實並不是很複雜和麻煩,雖然看上去條款和規則很多,但只要按照相關規定施行,便很容易通過。值得注意的是,企業一定要在時限內前往税務,海關等部門註銷相關證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