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介合同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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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中介合同是怎麼樣的?

技術中介合同是怎麼樣的?

技術中介合同是通過特殊的技術中介等方式推動相關的現實轉化和轉移,由其中一方促進雙方來訂立技術合同,然後所簽訂的中介合同。在這個中介合同當中,需要約定中介的費用和雙方權利義務。技術中介是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進行交易的重要媒介,是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橋樑和紐帶。技術中介是通過特殊的技術中介服務,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轉移和擴散,從而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所謂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自己所用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促成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而進行聯繫、介紹,由另一方給付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疇。技術中介活動是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的技術服務活動,不同於一般代理、居間和經紀活動。故技術中介合同不同於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經紀合同。僅僅從理論上對上述幾個合同的區別略加分析。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建立代理關係的協議。受託人為代理人,委託人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但。實踐中,有些技術中介機構也承擔相應的代理業務,但中介機構作為中介方為委託方與適當的第三方訂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不同於一般的委託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的標的是委託方與第三方的技術合同關係,受託方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而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受託人(代理人)是以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這是兩者的顯著區別。

居間合同是產生居間法律關係的依據,是居間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進行聯繫,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約定報酬所訂立的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和居間合同在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大區別。體現在:一是技術中介是為特定目的進行服務,即僅指中介方為委託方與適當的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並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進行的活動。而居間合同內容可以包括廣泛的經濟法律活動,也可以包括廣泛的民事法律活動。二是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受託人)是對全程提供的服務。而一般居間合同受託方所提供的服務在委託方和第三方訂立合同後即告終止,居間方不再對委託方承擔任何義務。然而,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僅要為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生產,而且要為當事人履行合同提供一定的服務,包括保守當事人的技術祕密、承擔合同約定的協作事項和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的調節等等,此協助義務的內容以合同的約定為依據。三是技術中介的中介方是以技術知識提供的服務,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主要是提供商業信息,以促成交易。以科技知識為基礎的媒介和組織功能,是中介方區別於居間人的又一重要特徵。

二、經紀合同的相關信息。

亦稱信託合同,是經紀人受信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在信託人所委託的範圍內,用信託人的費用為信託人辦理業務,向信託人收取報酬訂立的合同。顯而易見,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為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務,不是經紀人。技術中介合同完全不同於經紀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委託合同還是比較瞭解的,比如説我們要請一個律師為自己進行一些辯護活動的時候,就會有一個委託合同的產生,當然除了委託合同的話,其實還是存在着中介合同的,不管什麼類型的中介合同他都是有一箇中間商在中間起到一個協調介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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