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樓40年後產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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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商住樓到期後產權不變,仍歸原登記所有人。雖然對於土地使用權有到期需要繳納費用的原則性規定,但至今還沒有出台系統的續期辦理規定,也沒有續期費用繳納標準和繳納方式,到期的自動續期,不需要辦理申請手續。之所以有40年產權的説法,是因為我們國家土地所有制制度,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在將部分土地出讓給他人使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根據土地的用途,劃分了最高使用年限,其中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使用期限為40年。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期滿,使用者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所以到期交錢的説法具有法律依據。但實際情況是,目前沒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對於是否繳納,如何繳納,向誰繳納都沒有法律的規定。造成了到期不需要申請,自動續期的現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商住樓40年後產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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