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回遷房合同的是否具有真實法律效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購買回遷房合同的是否具有真實法律效益

目前我們可以發現愈來愈多的住宅小區建立起來了,很多的住宅小區都是通過改建原來的住房而建立的,所以這就產生了很多的回遷房。那麼回遷房的購房程序與普通的住房是否存在差異,還有就是購買回遷房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益呢?

所謂回遷房是指開發商在徵收土地時,以房換房的形式賠給回遷民的房子。當然本文討論的是商品房性質的回遷房,也就是説拆的是商品房換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質,至於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所得的回遷房,不屬於本文談論的範圍。由於回遷房具有補償性質,回遷房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因此價格相對低廉。因此很多人冒着風險爭相購買回遷房。購買回遷房有着巨大的風險,因為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當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户和改名的,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因此在回遷房買賣合同中,買方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由於回遷房性質特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種房子的買賣是否非法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但本律師認為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那麼我們來看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們可以發現愈來愈多的住宅小區建立起來了,很多的住宅小區都是通過改建原來的住房而建立的,所以這就產生了很多的回遷房。那麼回遷房的購房程序與普通的住房是否存在差異?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回遷房的購房合同與普通住房的購房合同的法律效益是一樣的,只要是建立在雙方都平等無脅迫的狀態下建立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益的。好的,以上就是關於購買回遷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專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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