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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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二、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1、是否僅僅適用於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夥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2、是否適用於“動產”。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並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但是當我們將這個概念運用到現實中的時候,不禁會發現,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合同法,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有悖於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於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

綜上所述,人們租賃到房屋後,後期房屋如果被買賣,在租期未到的情況下,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客繼續使用房屋。當然,這個原則也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使用,也存在例外,比如房屋出租之前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被法院依法查封,對於租客來説就不能使用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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