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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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在公司生產上,可能會出現租用機器來解決自己的生產效率,那麼去租用機器的時候會簽訂一些協議,假如雙方有一方違約了,就會耽誤生產,一般涉及金額也較大。那麼應該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下面小編總結了一下有關機器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方面的知識。

機器租賃合同違約責任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因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若因價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時造成租賃物不能交貨或延期交貨,出租人又不能提供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租賃物,對違約做出補救措施,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或對延遲交貨合同約定提出賠償請求。“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合同執行完畢,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應及時按合同約定辦理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手續;若合同約定返還租賃物,出租人應及時接受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擔保的,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出租人應將抵扣租金後剩餘的租賃保證金返還承租人,或解除擔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二條第六款也明確規定“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延遲或交貨不符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償。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承租人按融資租賃約定佔有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合同約定承租人應保險而未投保的,承租人應就應保未保而未能獲得的賠償額負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足抵償應付租金額的,出租人有權追償。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賃物,並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出租人不負責任,並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承租人有義務並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時妥善保管租賃物,並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應承擔佔有使用租賃物而負擔的義務。如關税、增值税、營業税、所得税等,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面的知識,小編詳細的闡述了機器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在合同中假如出租人違約,出租人將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要對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假如出現機器滅失那麼出租人有權追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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