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及調整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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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及調整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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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4〕45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滿足承租家庭實際居住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25號)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現就本市公開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及調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調換

(一)調換範圍。承租家庭入住市級統籌和各區縣持有運營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可在租賃期限內與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調換配租住房。

(二)調換原則。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工作按照“平等自願、無償調換、統一管理”的原則進行。

(三)調換程序。承租家庭調換住房應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1.承租家庭按《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規定填寫《承租家庭申請書》,向現居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服務站提出住房調換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

2.房屋產權單位對承租家庭情況進行核定,登記核定通過家庭的住房信息,並彙總成冊以便供其他調換需求家庭查詢。登記信息包括現居住項目名稱、建築面積、樓層、朝向、户型、租金標準、租期、欲調換項目要求等。

3.房屋產權單位應登陸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發佈房源調換信息,承租家庭可登陸信息系統尋找調換對象。承租家庭各方達成調換意向後,分別結清現居住房屋各項費用,持身份證明、現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及產權單位項目管理部出具的各項費用結清證明等材料,共同到房屋產權單位指定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調換協議書》(見附件)。房屋調換手續統一通過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4.承租家庭各方持《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調換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分別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房屋租賃合同剩餘期限。承租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約定互換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調整

(一)調整範圍。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結婚、生育等原因人口增加需要調整住房的,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標準調整現配租住房。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希望調小配租住房套型的,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可申請調整。

(二)調整原則。公共租賃住房調整工作按照“自願申請、集中受理、統一調整”的原則進行。

(三)調整程序。承租家庭調整住房實行登記輪候制度,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1.房屋產權單位每年在3月、9月集中受理承租家庭住房調整申請。承租家庭可在規定期限內填寫《承租家庭申請書》,向現居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服務站提出住房調整申請,並提交户口本、身份證及其他家庭人口、結構變化相關的證明材料。

2.房屋產權單位對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後,將因家庭人口變化需調整的申請材料報送家庭原申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調整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向房屋產權單位出具《房屋租賃服務辦理通知書》;不符合調整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產權單位和承租家庭原因。

承租家庭自願調小配租住房套型的,房屋產權單位初審後可在同項目匹配房源中直接予以調整。

3.房屋產權單位為通過審核的調整家庭登記排序,建立承租家庭調整輪候需求庫。需求項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源時,產權單位可直接予以調整,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按規定期限騰退原承租住房,房屋租賃期限為原房屋租賃合同剩餘期限。

房屋產權單位可根據區縣調整審批意見時間先後順序排序,區縣審批時間一致的按照承租家庭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排序,申請時間一致的按照家庭住房面積排序,住房面積小的優先。

4.房屋產權單位持有的空置房源面向社會公開配租前,應根據承租家庭調整輪候需求情況,劃分一定比例房源滿足調整家庭需求,調整房源使用方案報市或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調整家庭騰退出的房源統一納入公開配租房源分配。

5.申請房屋調整的承租家庭,也可登記參加市級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搖號配租活動。承租家庭在等待再次配租住房期間,可繼續承租原有住房,待配租新房後,承租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原有住房。

三、不予受理調換調整情形

承租家庭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經房屋產權單位制止拒不改正的,或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內的,房屋產權單位不予受理房屋調換調整申請。

四、工作要求

(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屬地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根據調換調整情況及時調整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組織對房屋產權單位租賃管理工作檢查,發現產權單位有違規調換調整房屋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處理。

(二)房屋產權單位對承租家庭合理調換要求、正當調整需求應予以支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申請、審批管理檔案,設立專人負責房屋調換調整工作,辦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調換協議書》(見附件),登陸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發佈房源信息。

(三)房屋產權單位在調換調整家庭簽訂新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3日內,應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終止承租家庭原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應在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佈房屋調換調整結果,並將承租家庭名單、調換調整房屋情況、房屋租金等材料,分別向承租家庭原申請所在區縣及項目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應及時到户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領取變更手續。因調換調整住房原因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足整月的,當月租金補貼不予發放。

五、其他

(一)各產業園區管委會或所屬企業組織籌集運營、社會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持有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製定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調整試點意見。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調整規定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調換協議書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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