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怎樣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在當下這個房價高漲的時期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因此房屋租賃糾紛也是時常發生。那麼在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我們要怎樣去保護自己的權利呢?下面本站就為您進行詳細解析。

(一)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是用於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在目前形勢下,有些人可能會為了某些不當的經濟目的,而作出違背當初約定的行為。如果是口頭約定,將會給這種人以“空口無憑”的託辭。因此,簽訂書面合同是根本的,也是第一位的。

(二)認定合同效力問題

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規範了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保證和法律的確定性和統一性。該司法解釋限定了無效合同的範圍,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同時,允許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採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同效力,這做法也是從交易的穩定性出發的。

(三)優先購買權糾紛

優先購買權也常見於房屋租賃,特別是現在房價波動幅度大,且向上漲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能否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甚至以第三人的購買價格購買租賃房屋?

(四)轉租爭議

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私自轉租,是否可以隨時主張轉租行為無效?答案是不。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司法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作為出租方,如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在六個月內及時行使權利。

(五)追討租金的訴訟時效

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出租人因為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主張租金。租金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不同於一般的訴訟時效兩年。再有,雖然租賃關係仍存續,但由於租金是分期給付的,相對來説每期的租金即分別對應不同的訴訟時間。

租房前要明確哪些問題

(一)業主身份。如果簽訂合同之人不是產權人,則可能存在代理關係或者轉租關係。若存在代理關係的,則需有業主本人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若存在轉租關係的,則需要業主本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

(二)明確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押金應支付多少,應當按照租期長短、裝修程度、傢俱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來確定,押金數額越高,對出租人保障性能越強。

(三)傢俱、家電等設施約定清楚。並且對於這些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明確約定。

(四)水費、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負擔清晰。

(五)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保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租人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可獲兩重保障:第一,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第二,如果承租人不想購買的,也沒有關係,房屋買賣行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説,即使出租人將房屋出售了,買方也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六)違約責任要明確。比如,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以每日按高於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若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瞭解房屋租賃的各項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去租賃房屋,這樣租賃當事人雙方就會很好的規避糾紛。那麼在房屋租賃前我們因該瞭解些什麼呢?詳情請諮詢本站,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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