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後廣告牌必須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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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後廣告牌必須摘嗎?

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後廣告牌必須摘嗎?

(一)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談到租賃合同就必然牽扯到租賃合同的期限問題。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也可以不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即訂立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實在有超過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續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並不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而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對於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後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需返還租賃物,但是可以默示續租,即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出租人沒有異議,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先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但是此時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合同形式上,有明確規定,即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則視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到期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現實生活中,無論上班族還是個人租房都是很常見的事,租房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會採用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在合同期內發生爭議矛盾,此時我們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租賃合同的糾紛的,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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