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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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一家餐飲公司,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用被告的城中村房屋經營飲食業務。合同簽訂後,被告交付房屋給予原告,原告一邊經營一邊辦理證照。豈料房屋未通過環保部門的環評以及油煙排放檢測,原告無法首次獲得環保部門的審批。原告以未能辦理證照,合同目的未達到為由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委託本所律師應訴。接案後,本所律師依據法律和租賃合同認為,合同並未約定被告有辦證的責任和義務,原告作為多年餐飲業經營者,理應知曉辦證程序和要求,且合同目的落空並非合同解除的約定理由,被告並無違約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作為餐飲業的經營者和承租人,依法負有辦理經營餐飲的各項政府許可手續和證照,故辦證義務主要屬於原告,被告作為出租方負有配合義務,此點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約定明確,原告以無法通過環評手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繼續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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