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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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八種情況業主是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的:
一、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二、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三、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四、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停拒繳,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五、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繳;
六、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七、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八、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因此,遇到上述情況時,業主有權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費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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